轮胎世界网10月15日获得消息,普利司通株式会社起诉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一案,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年颁布第23037号《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》,宣告普利司通第200730320066.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无效。
这意味着,根据法律法规,该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。
2013年,普利司通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,认为该公司产品侵犯其第200730320066.X号汽车轮胎外观专利权。
三角轮胎认为,普利司通的此项专利,不符合2001年实施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,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。
专利复审委经审查,于2014年6月16日做出普利司通该项专利无效的决定。
普利司通对此决定不服,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,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。
此后,普利司通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。
近期,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,驳回普利司通的上诉,判定原审判决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依法应予维持,普利司通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予支持。
至此,这起案件以普利司通败诉告终。
文章来源:轮胎世界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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